(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依据《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基层红十字会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县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7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地(市)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8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省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在当年9月底前向总会上交会费。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八条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会员和其他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经所在红十字会研究,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以减免会费。
第十条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是青少年会员,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其会费数额不限,按自愿原则交纳,由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第十一条 会员交纳会费,由会员直接向所属红十字会交纳,也可由红十字会组织专职人员或受红十字会委托的志愿者上门收取,收缴会费的红十字会要及时予以登记。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探索和采取科学有效的会费收缴手段,为会员提供便捷安全的会费收缴服务方式。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由红十字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的会费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其中的80%用于基层红十字会,使用时由基层红十字会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县、地(市)、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上交会费。
第十七条 基层红十字会要将个人会员的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有个人会员的应将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向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会费的合法收据。
第十八条 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基层红十字会每年要张榜公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各行业红十字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5月1日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