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苏卫疾控〔2021〕85号)

发布时间: 2022-05-23      访问次数: 1389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乡村振兴局,各高校(含独立学院),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遏制结核病流行,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根据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十四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5日




江苏省“十四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遏制我省的结核病流行,减少结核病危害,促进建设健康江苏,根据《“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背景


江苏省人口众多,居住密集,结核病长期居我省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第二位。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结核病控制工作,《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实施以来,结核病防控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全省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全国率先建立新型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模式;二是结核病患者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率先实现二线抗结核药品免费供应和为所有肺结核患者提供交通和营养补助,切实降低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三是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首创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村级推荐、乡级免费筛查策略;四是不断完善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率先实现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诊断技术县级全覆盖,并在省级层面落实耐药结核病筛查经费,实现耐药分子检测全免费;五是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率先实现新生入学筛查PPD试剂免费供应和学校结核病监测周报制度,有效遏制学校结核病疫情,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常抓不懈,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


全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结果显示,“十三五”期间全省肺结核报告发病率和报告发病数均出现了明显下降,全省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从2015年的39.52/10万,下降至2020年的28.40/10万;全省肺结核报告发病数从2015年的31456例,下降至2020年的22922例。


与此同时,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目前我省肺结核报告发病数仍然较多,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尚不够完善,结核病的“防”“治”“管”仍有待进一步融合,部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能力及质量有待提升,重点人群防治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患者医疗保障水平还不完善,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等。因此,“十四五”期间是我省实现终止结核病策略的关键时期,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有效控制疫情,保护群众健康。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为使命担当,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结核病防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无缝衔接管理,促进结核病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目标。到2025年,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和质量持续提升。结核病的“防”“治”“管”紧密融合,规范化预防、诊疗和患者管理水平稳步提高。耐药结核病的患者数量呈下降趋势。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治能力不断加强。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明显上升。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


1.病人发现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3)疑似肺结核患者分子生物学检测比例达到95%以上。


(4)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62%以上。


(5)新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均达到95%以上;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7)65岁以上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中有症状者的结核病检查率均达到90%以上。


(8)入学新生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2.治疗管理


(1)肺结核患者标准化方案治疗率达到8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纳入治疗率达到90%以上,成功治疗率达到70%。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中潜伏性感染者预防性治疗率达到60%以上。


3.健康教育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 %以上。


4.政策保障


肺结核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符合医疗救助的患者不低于90%。


三、防治措施


(一)多措并举,及时发现结核病患者


1.加大结核病主动发现力度。扩大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工作的覆盖面。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在65岁以上老年人年度体检和糖尿病患者季度随访中,积极落实结核病症状筛查工作和有症状者的胸部影像学检查工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结核病检查,将胸部X线检查纳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随访工作中。加强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推介转诊工作。


2.提高结核病患者发现能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大利用新诊断工具和手段,提高患者发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结核病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形成“互联网+结核病防治”的医疗服务网络。


3.加强耐药结核病的筛查力度。各地要提高耐药结核病实验室诊断能力,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全部开展分子诊断耐药筛查,缩短诊断时间,扩大筛查范围,对所有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耐药筛查,最大限度发现耐药结核病患者。


(二)全程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管理质量


1.开展全流程患者关怀服务。以患者为中心,在患者就诊、检查、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全过程中要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结核病的预防和诊疗服务,对患者的心理疏导关怀,以及对特殊人群和脆弱人群的生活救助等关怀服务。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相结合,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做好肺结核患者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健康管理服务 ,提高患者全程规范管理率。


2.规范结核病患者的诊疗服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实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确保患者全程规范治疗。探索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传染期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传染期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加大结核病治疗质量控制。各设区市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结核病临床诊疗质控制度,将结核病诊疗和防治核心指标作为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提升结核病综合诊治质量。成立耐药结核病诊疗专家团队,加强会诊,提高诊治质量。对确诊的耐药患者,优先选择短程化疗方案。


(三)重点重抓,强化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工作


1. 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强化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校医院、医务室(保健室/卫生室)建设,由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对师生加强教育培训,普及结核病防控知识。切实增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早期发现能力。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将结核病检查列为新生入学体检、中高考体检和教职工入职体检的必检项目。中小学校应切实做好学校晨午检及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工作,及时发现结核病患者。高校应加强结核病筛查工作,每年对来自重点地区的大学生开展一次胸片检查,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要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加强信息通报,开展监督检查,严防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加强潜伏感染的发现与干预。加大高危人群的结核潜伏感染筛查力度,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尤其是5岁以下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生结核病疫情的学校和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的人群等,在开展PPD筛查的基础上,科学利用γ-干扰素和EC皮肤试验等新技术开展潜伏感染筛查,对发现的新近感染者给予预防性治疗干预,切实降低潜伏感染者的发病风险,减少聚集性疫情的发生。


3. 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各相关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


4. 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加强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将出监(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及时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定点医院继续完成治疗。


(四)完善政策,减轻患者疾病经济负担


1.完善结核病医保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完善肺结核患者的医保政策,探索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病种,并提高保障水平。


2.完善免费抗结核药品采购机制。完善免费抗结核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现分类采购,在保证采购足量一线抗结核药品免费供给普通结核病患者的基础上,常态化采购二线抗结核药品免费供给耐药结核病患者。实行省级集中采购,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切实降低结核病患者疾病经济负担。及时在采购目录中增加疗效确切、患者认可的抗结核新药。


3. 落实贫困患者关怀救助。鼓励各地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争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支持,扩大补偿渠道,进一步提高救治患者的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避免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性基金等社会力量作用,开展对肺结核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五)深入宣传,提升群众结核病防治意识


1.多部门合作宣传。全社会动员,多部门配合,大力开展防治结核病宣教活动,提高群众对结核病的认知,营造全社会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培养居民树立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养成出现结核病可疑症状后佩戴口罩、及时就诊等卫生习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牧民、学生、农民工、矿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宣教。


2.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结合“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等,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广泛开展宣教,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效率。


3.开展百千万志愿者行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提高城乡居民对结核病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并开展监督评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相关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行政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健康教育,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及人员、经费保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新技术研究的科技布局,推进科研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负责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筛查和治疗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司法部门负责监狱、劳教戒毒所等场所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筛查和治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医保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各类人群合法权益。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加大对农村地区低收入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对口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


(三)加大经费投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结核病防治工作,并加强资金分配与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的挂钩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合理使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工作有效落实。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捐资捐物、关怀救助等活动。


(四)强化队伍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工作出发,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配备结核病防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普及国家结核病诊疗和防治要求,推广应用结核病新诊断技术,加强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质量控制工作,提升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提高信息化工作能力和水平。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因工作原因感染结核病的人员给予免费治疗和相应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各地要在2021年底以前制订本地实施规划,并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