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7〕214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现对《东南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暂行办法》(校通知〔2012〕54号)进行修订,制定《东南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经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及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7年7月6日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
使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互助补充作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因病所致的实际困难,特成立东南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委员会(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互助金筹集本着个人缴纳、学校支持的原则,旨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团结互助、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条 在需补助总额超出当年大病医疗互助金总收入时,互助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公费医疗范围内外补助兼顾的原则。
第一章 会 员
第四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都可自愿入会成为互助会会员。
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将同时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再退还。停交互助金的人员再次交纳互助金自重交当月起1年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二章 互助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互助金来源包括:学校行政每年拨给的扶持金,会员缴纳的互助金,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以及校内外资助和捐赠等。每个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20元,由财务部门从个人工资中代交,或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在每月20日前集中交到财务处。
第六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财务处管理,专款专用。互助会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使用互助金必须经互助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互助会主任由校工会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校医院院长和业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处、人事处、老干部处、审计处、附属中大医院、校退休协会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互助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与工作人员由互助会商定。办公地点设在校医院。
第八条 互助会职责:
1、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2、掌握互助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3、每年定期审批患大病会员的补助申请;
4、宣传大病医疗互助政策,多渠道筹集互助金。
第九条 办公室职责:
1、在互助会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每年定期审核、办理入会和出会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会员交费情况统计;
3、每年定期审核上报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互助会审批;
4、负责经费的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经费使用基础资料;
5、办理经互助会审批同意的患大病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用;
6、完成互助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会每年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互助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老干部处、附属中大医院等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办公室提交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要及时提供互助金收缴管理情况,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患大病人员的互助金申请工作。
第四章 互助金申请程序及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互助金使用管理规定,每年年末,患大病人员应持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外出就诊需持转院证明),填写互助金申请表,经各部门、单位审核后上报互助会办公室,互助会办公室统计核算后,报互助会研究讨论,经审批同意,确定补助额度,主任核准签署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1、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使用大病医疗互助金;
2、每年患大病的会员在校公费医疗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的部分,经互助会审批同意后一般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公费医疗范围内自费金额 | 会员补助比例 |
大于6千元小于等于1.3万元的部分 | 20% |
大于1.3万元小于等于2.3万元的部分 | 30% |
大于2.3万元小于等于3.3万元的部分 | 40% |
大于3.3万元小于等于4.3万元的部分 | 50% |
大于4.3万元小于等于5.3万元的部分 | 60% |
大于5.3万元小于等于6.3万元的部分 | 70% |
大于6.3万元小于等于8.3万元的部分 | 80% |
大于8.3万元的部分 | 50% |
如果需补助总额超出当年大病医疗互助金总收入,则由互助会讨论确定修正系数后再予以发放。
3、每年患大病的会员在校公费医疗范围外的全自费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的部分也可以申请补助,其补助比例根据大病医疗互助金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经互助会讨论后确定,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
4、经互助会审批同意的会员获大病医疗互助补助的年度最高总额不超过18万元;
5、对于连续参加大病医疗互助10年及以上的会员第一次申请补助,公费医疗范围内补助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第2点计算出来补助金额的110%。
第十四条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互助金的补助标准可进行适当修订,但应由互助会提出意见,并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实施。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能批准享受互助金:
1、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2、未经校医院、附属中大医院同意擅自在外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3、国家规定应该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如营养品、美容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等);
4、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交通意外、性病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5、经互助会研究决定不予享受互助金补助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度大病医疗互助申请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东南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委员会。
第十八条 原《东南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暂行办法》(校通知〔2012〕5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