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9-06      访问次数: 5339

为扎实推进东南大学医院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东南大学章程》、《东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规定,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治院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快推进以《东南大学章程》为基础的院内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形成高效有序、公开透明、规范自律的医院工作机制。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医院“三重一大”,指应由医院作为决策主体的或应由医院层面决定的,符合医院情况和传统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人才培养、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的讨论制定;
(四)医院科室设置和调整;
(五)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六)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
(七)涉及职工分配方案、福利待遇、奖惩等关系医院工作人员权益等重要事项的调整;
(八)医院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医疗资源的配置;
(九)涉及医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其它涉及医院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医院党政干部等重要人事任免、工作安排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医院所属各校区、临床科室、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
(二)奖惩决策及党政纪处分建议;
(三)医院后备干部的推荐;
(四)职称评审小组、岗位晋级考评小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各医疗专业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调整;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医院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应该由医院层面决定或应该上报学校立项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院内外医疗合作的重大项目;
(二)单项5万元以上(≦10万元)设备和服务的采购;
(三)单项3万元以上(≦5万元)的维修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医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除学校、医院党政联席会授权范围内相关领导负责核批的支出外,年度预算内资金调动和使用一次性在5万元以上(≦20万元)的支出;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上(≦5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重大捐赠和受赠资金的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所有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必要时需要报送学校审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建立集体决策机制。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要有:院长、副院长、书记、直属党支部委员、办公室主任等,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
第九条 建立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给科室或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请医院党政负责人确定后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所研究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按议题性质,分别听取医院科室负责人、医院工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执委、民主党派等意见,其中: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有专家论证或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的意见;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有大额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分析意见;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医院财务预算计划等事项,应通过教代会等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群众参与度。对应由医院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医院职工大会(根据大学二级教代会医院,医院实行职工大会制度)等审议的有关事项,应由相应委员会(小组)审议在先。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议事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对于提请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会前列入议题,并且在会前24小时送达参会人员阅知。
(二)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到会人数必须为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说明。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三)非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成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议题事项分管领导必须参加会议。
(六)“三重一大”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决定采用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享有表决权,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
(七)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予以考虑。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征求专业技术委员会意见后,再作决策,或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
(八)“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应包括决策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完整、详细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九)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凡前次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决策公正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涉及“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在医院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督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由党政联席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医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报告,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医院“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送大学纪委,医院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大学党委及纪委、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形,提请学校依纪依法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二)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直属党支部授权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南大学医院直属党支部
东  南  大  学  医  院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