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2)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3)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它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4)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