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学校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东南大学卫生防疫与健康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工作,并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长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长办公室,电话:白天3792215 ,夜间3793110 (保卫处值班室)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校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群发性事件。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东南大学所属各校区及各单位内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全体师生员工,都有责任协助学校或校区领导小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东南大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储备基金,该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使用后及时足额补充。该储备基金须经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支出。
第六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学、通力合作的原则,确保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有力。力争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中止致病环节,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条根据突发事件的大小和严重程度,由校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需要启动校级应急预案或校区级应急预案。校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
第八条校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校领导小组负责调集校内各校区及单位内的工作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等。全校各部门必须坚决服从,通力配合。必要时,有权指挥对特定区域的人员进行疏散。协助有关部门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和对疫源区进行封锁,对疑似引起中毒的食物或水源等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第九条东南大学所属各校区和保卫处、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院、成职教院、远程学院、成贤学院、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中大医院、校医院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各校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依法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大力增强全校师生员工对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意识。校党办、校办、宣传部、科技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成职教院、远程学院、成贤学院、中大医院、校医院及公共卫生学院等有义务利用板报、广告栏、校报或网络等媒体,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及个人卫生知识。尤其要根据季节的变化,提示防病的重点,及时公告重点传染病的流行趋势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防范要点等,教务处要把健康教育纳入选修课或必修课,学校确定每年三月为卫生、健康、安全、宣传检查月,增强师生员工的卫生防病知识、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由中大医院负责,公共卫生学院及校医院等参与,制定常见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培训的内容除常见突发事件应急抢救和自身防范知识外,还应包括常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条例的学习,增强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意识。
第十二条加强医疗急救的保障工作,中大医院要随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校医院应针对常见突发事件,如食物中毒、肠道或呼吸道传染病等,保证各校区医院或卫生室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消毒药品等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各类常见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后勤、保卫等部门要对最有可能产生突发事件隐患的重点部位要强化管理、严格督查,如食堂、饮用水水源、校内食品销售点、宾馆及招待所、学生宿舍等,加强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源的管理,加强防止食品或水源污染、防毒、防火、防爆炸、防污染等卫生安全保卫工作。要健全定期体检、体质调研、健康管理、重要公共场所定期消毒、个人卫生清洁、饮水食品卫生安全等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常抓不懈,使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之中。
第十四条为加强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由公共卫生学院建立公共卫生预防性监测实验室,定期检测汇报全校公共卫生状况指标。校领导小组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卫生防疫及健康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也可采用现场调查办公的方法,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完善防范措施,解决困难、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为了做到突发事件发生后反应迅速、决策果断、责任到人、处理到位,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指定两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项工作,时刻保证通讯工具的畅通,做到无论在节假日还是出差在外,能及时联系。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通报
第十六条东南大学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大医院、校医院及其在各校区的医疗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参加诊治的医务人员,为主要责任报告人;各校区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卫生防疫和健康安全意识,主动排查突发事件隐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我校临时工作、学习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人有责任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向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校区领导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现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传染性菌种、毒种被盗或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接到报告的领导应立即奔赴事发地点进行调查核实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校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校领导小组应当在发现后的2 小时内,指定中大医院、校医院和保卫处的负责人,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按当时的事实情况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并同时指定党委办公室按上述要求向省教育厅、教育部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
第十九条学校各相关单位要跟踪了解并及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主动配合所在地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等情况,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到完全控制为止。
第二十条为确保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有条不紊和信息通报及时、全面和准确无误,对新闻单位记者采访的接待工作及对外信息发布,一律由宣传部统一归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宣传部提供及时、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后,由校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大小和性质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校级还是校区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领导小组负责人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
第二十二条校医院和中大医院应当对突发事件中的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应作好详细的登记工作;病历书写应完整、详尽;对需要转院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校或校区领导小组应立即落实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和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摸清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与性质。
(二)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控制,消除隐患,防止事态扩大;
(三)组织救治突发事件中的患病或受伤人员;
(四)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或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领导小组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观察与治疗,或派专用车辆护送其到专科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或治疗。由中大医院牵头,公共卫生学院、校医院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成职教院、远程学院、成贤学院、宣传部等部门参加,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治疗患病者;
(二)、对暴发原因较为明显的,立即采取针对性的强制措施,如对鼠疫、霍乱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必须强制隔离治疗,切断被污染的水源,禁售禁食被污染的食品,强制性地大面积灭蚊、灭蝇、灭鼠;
(三)、对病人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随时消毒,查找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现继发病例及时隔离治疗;
(四)、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服药或接种,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五)、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发生食物中毒时,由中大医院牵头,公共卫生学院、校医院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成职教院、远程学院、成贤学院等部门参加,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抢救和治疗中毒患者;
(二)、调查了解被污染食品的名称、数量、污染程度、来源、流向,及污染物的名称、数量、污染环节;
(三)、对化学性物质污染的食品,应对污染严重的部分取样留验,对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应实施无菌取样检验;
(四)、追踪该污染食品的去向,对已经售出但尚未食用的,要责令追回;
(五)、对被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场所等,彻底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在发生职业中毒时,由中大医院牵头,公共卫生学院、校医院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等部门参加,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抢救和治疗职业中毒患者;
(二)、停止导致职业中毒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四)、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五)、对疑似职业中毒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第二十七条在发生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由中大医院牵头,公共卫生学院、校医院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成职教院、远程学院、成贤学院等部门参加,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救治患病者;
(二)、根据疾病在时间、空间及人群间的分布特征,迅速作出初步判断,采取防护措施,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疾病蔓延扩散;
(三)、对引起疾病的可疑水源、食物或疫源地等进行紧急控制或采取消毒措施;
(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并查找致病原因,消除致病原。
第二十八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医学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接受医学隔离观察的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务。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发生中若有临时用工人员,由所属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领导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由于四牌楼校区无管委会,如发生突发事件,由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组织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我校临时工作、学习的人,一旦发现突发事件,能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得到确证,并对防止事件继续扩大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为及时做好应急处理赢得了宝贵时间,由校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应急事件处理结束后,由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总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是否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如何妥善处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决定。
第三十四条经校领导小组核实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对校领导小组发出的预警整改通知,领导不负责任、防范及整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突发事件发生的;
(二)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的;
(三)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拒不服从、玩忽职守、失职、读职的;
(四)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通过各种形式散布谣言、恶意扩大事实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学校各项工作秩序的。
(五)拒不履行其他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预案中未尽之处,参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南京市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预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应急预案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
附件1:
东南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流程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报 报 报
告 告 告
报告
所在单位领导 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告 所属校区领导
校领导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市、区公安部门
指
令
启动校级或校区级应急预案 调
配
医
指挥 处置 协调 疗
、
公
安
保卫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 中大医院 等
公共卫生学院 集团、宣传部、研究生院、远程教育学院 校医院 资
源
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现场救援、
调查处置、医疗救护、消毒隔离、观察转院等
附件2:
东南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与信息通报流程图
校领导
校
校内各单位 报告 教育部
指 报 指 党 省教育厅
示 告 示
市区 办
卫生 中大医院
行政 报告 校医院 指令 宣 对外发布 新
部门 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供信息 传 闻
部 媒
体
市区 校
公安 报告 保 报
局 卫 告
处
报
告
所属校区领导
报
告
所在单位领导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发 现 人
注:报告和指令均为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