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1)县(市、区、旗)委、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